有人为了早点拿养老金
竟然修改自己的出生年月
结果被判刑...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某自高中毕业后便在垦殖场务农,为了能够提早退休和提早领取到社保养老金,将自身的年龄进行修改,使得其领取社保养老金提前,至案发共骗取社保养老金2万余元。
经审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交虚假身份证明的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洪某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在对洪某提出量刑建议时,依法予以从宽。目前,该案已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虚增年龄骗取养老保险金,看似轻而易举“占便宜”,实则违法犯罪“吃大亏”。每个人都必须依法依规缴纳或领取养老保险,动歪心思骗取养老保险,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