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发文支持长江经济带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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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为加大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力度,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支持长江经济带经营主体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强化资金流向监管,防范“洗绿漂绿”风险。

八部门发文支持长江经济带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指导意见》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绿色金融与科技金融、数字金融协同发展,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协同发展,扎实做好金融风险评估和防控工作等四方面提出16项重点任务。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方面,《指导意见》要求用足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低碳转型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金更多投向绿色低碳转型领域。

  为支持绿色债券发行,《指导意见》提出,引导长江经济带金融机构和企业根据国内国际标准发行绿色债券,便利国际市场资金投入我国低碳转型。加大对碳中和债等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长江经济带经营主体发债融资。积极运用转型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为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下称“沿江省市”)高碳行业低碳转型提供金融支持。

  为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指导意见》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等方式融资发展。支持长江经济带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公募基金管理人积极布局相关主题公募基金。

  《指导意见》提出,分步分类推动构建覆盖各类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主动披露环境信息,逐步提升碳排放和碳减排信息披露水平。

  做好金融风险评估和防控工作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绿色低碳转型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加强金融机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健全重大环境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负面信息分类管理机制,在绿色项目融资审批中充分考虑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强化资金流向监管,防范“洗绿漂绿”风险。

  《指导意见》明确,沿江省市相关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等机构要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定期跟踪落实情况,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将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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